关于印发《2020年浮滨镇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党(总)支部、村委会、有关部门:
现将《2020年浮滨镇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浮滨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0日
2020年浮滨镇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饶平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为摸清全镇村级集体经济底数,逐步规范村级“三资”管理,根据镇委、镇政府的工作安排,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重基层抓基础、重预防抓整治、重共建抓创新,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任务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通过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发现并解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私自占用、低价承包、无偿使用及承包合同不规范、承包费长期拖欠等突出问题,建立和规范“三资”账簿和台帐,进一步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提高基层治理和服务能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清查范围
全镇全部村、有独立核算自然村(组)所有和使用的资金、资产、资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1、现金。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2、银行存款。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由未达账项引起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3、短期投资。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协议等。
4、应收款。清查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和审批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对登记日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书面同意;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单独说明。
5、内部往来。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债权债务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等。
6、存货。清查核对存货账面余额及明细账与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燃料、农药等)、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保管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二)农业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培育或营造的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
1、牲畜(禽)资产。清查核实牲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牲畜(禽)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饲养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2、林木资产。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管理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三)长期投资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清查核对长期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将长期投资明细账与投资合同或协议、记录凭证、审批文件、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逐一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长期投资的对象(项目)、金额、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
(四)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要按照固定资产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卡片)逐一核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
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与出租方核对,并进行账外备查登记。对没有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将清查结果登记入账。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
(五)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在建工程未来形成资产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核对在建工程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一事一议资金等相关记录是否相符。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依据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建设时间、建设地点、预算投资额、已投入建设资金等。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六)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
(七)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清查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草原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
(八)流动负债清查,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1、短期借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根据短期借款明细账余额,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
2、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等,根据应付款明细账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金额、用途、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及审批人等。
3、应付工资。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按照确定的工资标准,核对应付工资账面余额和工资表记录是否相符,查清领取工资人员的数量、姓名、金额等。
4、应付福利费。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查清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借贷方向及使用项目、受益对象、支付时间等。
(九)长期负债清查,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和专项应付款等。
1、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账,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
2、一事一议资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核对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与筹资方案、备查账簿记录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议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已使用金额、结余情况等。
3、专项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征地补偿费、国家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根据专项应付款明细账,查清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拨入金额、拨入时间、使用金额、具体用途等。
(十)所有者权益清查,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1、资本。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按照资本明细账余额向前追溯,对于记载清晰的,通过公示、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资本账面余额;对于记载不清的,可暂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列为投资人,记入本集体名下。清查出资本明细账记录与实际投资人不符时,要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据实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单位撤销的,要将投资单位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给其继承人;对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股份基金,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深入查清。
2、公积公益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根据公积公益金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公积公益金账面余额。
3、未分配收益。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根据收益分配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额。
四、清查方法
(一)开展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核实村级资金、资产、资源,全面摸底、计量、盘点、核实、登记。开展2018 年度、2019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2018年清查主要是根据2017年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查漏补缺,更新数据;2019年清查重点主要是参照2017年清产核资工作,就资产变动情况进行清查核实,及时更新,将清理结果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二)全面清查村级财务管理运行状况。重点清查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审批权限是否明确,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支出是否发生有据,各项开支是否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和合规的支出用途,报账手续是否合法合规。现金、银行存款是否做到账款相符,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村集体租金或承包款是否被拖欠,土地是否被侵占。
(三)开展集体经济合同专项清理。依法对各类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进行清理,分类甄别,对清理出的问题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价款、补签协议、终止合同等措施予以完善和纠正,并将清理规范的集体经济合同,纳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
五、清理重点
1、非法侵占、无偿占用、非法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自然资源,私分、贪污、挪用等侵害农村集体权益的情形。
2、借承包、租用之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用途和性质,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情形。
3、长期霸占、侵吞、非法占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厂房、仓库、门面)等情形。
4、长期拖欠拒付租金,或者签订合同显失公平,严重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情形。
5、债权债务不实、违规举债、债务不入账、虚列债务,违规处理死账、呆账等情形。
6、侵占、盗取、无偿占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机器、办公设备、生产生活设施等情形。
7、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国家惠农资金、侵占挪用集体资金或虚报、冒领、截留、克扣等侵害群众利益,以及变相侵占和违规处置农村集体“三资”的情形。
8、有关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违纪违法决策,或者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遭受毁坏及利益流失等情形。
9、相关部门单位不作为、乱作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不到位,在处置方式和程序上违纪违法的情形。
10、存在地方“乡霸”“村霸”或宗族势力侵占农村集体“三资”,以及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从中充当“关系网”“保护伞”的情形。
11、应当列入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整治重点的其他情形。
六、清查流程
1、成立领导机构,制订工作方案。
2、加强宣传发动,发出倡议书、举报通知或致村民的一封信。
3、开展业务培训。
4、摸清“三资”底数,建立台账。
5、清理合同(含无合同被占用的“三资”),列出问题清单。
6、书面咨询驻村律师。根据清理结果,进行认真甄别,梳理分类,书面咨询律师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7、召开党员会、村民代表会形式形成整改方案,制定整改时间表,落实整改。并进一步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8、认真梳理,分类整改,移交问题线索。
七、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摸清情况(即日起--9月30日)。各村居开展自查,在完成2018 年度、2019 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的基础上,重点清查各类集体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清理侵占土地情况,拖欠租金或承包款等情况,并对各村居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各村居开展自查的结果,必须由驻村律师予以审核把关,主要审核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驻村律师对各村居自查的情况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各村居自查结果经驻村律师审核后上报镇农业办公室汇总。
(二)查漏补缺,完善工作(10月1 日--10月31日)。各村居在完成自查基础上进行查漏补缺,确保清查工作全面彻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清查出问题,列出问题清单,逐项落实清理整改措施,彻底清理不规范合同,收回被侵占土地和拖欠租金或承包款。
(三)建立健全村级“三资”管理长效机制(从即日起--2021年6 月底)。镇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水务、林业、民政、纪委监委等部门要指导各村居建立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使村级“三资”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镇、村居要充分利用广东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完善“三资”管理制度,确保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纳入实时常态化管理;要充分发挥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的产权交易服务功能,促进农村产权流转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八、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在镇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镇农办牵头制订“三资”清理具体工作方案,对“三资”清理整治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及时掌握各村工作进展情况。各村党支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对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部署推动,定期召开推进会听取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清理整治工作的存在困难和问题。同时,并落实镇领导驻村挂钩村制度,挂钩领导对所挂钩村居的清理整治进度负直接领导责任。
2、加强分类整治。通过清理,梳理分类,对承包合同不规范、租金欠收,督促镇村组织清收队配合村干部上门催讨拖欠的租金、收回被侵占的土地,对催讨、收回未果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凡承租集体资产资源、侵占集体“三资”不主动申报、不配合清理,是党员、干部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对非法侵占霸占集体“三资”拒不退赔,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挠清理的,要及时上报相关单位,由公安机关迅速介入、依法从严处置;对涉及合同纠纷起诉的,由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对存在涉黑涉恶问题的,报县扫黑除恶办牵头依法从快限时打击。
3、加强督查问责。县委、县政府、镇委、镇政府将对各村落实本项工作情况进行常态化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不作为、假清理、假整治的,要进行问责;镇专项督导组将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抽查等方式,对各村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通过通报、约谈等政策工具推动清理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对督查督导情况要按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问责。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驻村律师参与本项工作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等次的参考内容。
4、加强信息报送。请各村确定一名熟悉业务的村干部作为信息报送联络人,按要求及时上报“三资”清理工作进度,从7月8 日起,每周二将工作进度情况,包括土地清理情况、合同清理情况、租金追讨情况按附表要求填写后报镇“三资”清理组(镇农办)汇总。未按时报送的视为工作没有进展,将把名单上报镇农村“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2. 附件2.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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