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饶平县上饶坝上辉望养猪场)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潮环(饶)罚告字〔2026〕16号
当事人名称:饶平县上饶坝上辉望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555960125
投资人:张XX
住所:饶平县上饶镇上下湖洋西一巷14号
我局于2026年5月26日对你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场抽去灌溉的沼液,部分进入草地消纳,草地存在一缺口,沼液通过该缺口排入一条水泥沟渠,再通过该沟渠的一个排口,流入华祝坑小溪。现场县环境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范进行取样。
根据饶平县环境监测站5月29日提供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605-024号),你场流入草地交汇点的污水,化学需氧量监测浓度为1240 mg/L。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灌溉水质限值,其中化学需氧量标准限值为200mg/L,你场流入草地交汇点的污水,化学需氧量监测超标5.2倍。
根据饶平县环境监测站5月29日提供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605-024号),你场流入华祝坑小溪交汇点的污水,总磷监测浓度为27.3 mg/L,化学需氧量监测浓度为980 mg/L。对照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其中总磷标准限值为5mg/L,化学需氧量标准限值为150mg/L,你场流入华祝坑小溪交汇点的污水,总磷监测超标4.46倍,化学需氧量监测超标5.5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2026年5月26日对你场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事实和你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饶平县环境监测站5月29日提供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605-024号),证明你场污水超标情况;7月20日、8月18日对你场投资人张XX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应对你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由于你场违法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从旧兼从轻规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你场流入草地交汇点的污水超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2.7.1裁量标准,应从以下6个裁量要素进行裁量(裁量起点为7%):
(1)超标因子数目:根据监测报告,你场外排污水超标因子数目1个,裁量权重0%。
(2)排污情况: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你场排放的水污染物属于B类水污染物,裁量权重0%。
(3)排放口所在区域:经查,你场灌溉草地位置位于饶平县上饶坝上辉望养猪场场区内(饶平县上饶镇上下湖洋西一巷14号),属于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
(4)废水日排放量:经查,你场每天抽去灌溉的沼液大概2吨,分别灌溉到果树、木薯、草地上,沼液消纳草地的量较少。故你场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下,裁量权重0%。
(5)超标情况:根据饶平县环境监测站5月29日提供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605-024号),你场流入草地交汇点的污水,化学需氧量监测浓度为1240 mg/L,化学需氧量监测超标5.2倍。属于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裁量权重8%。
(6)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
裁量百分比总和:7%+8%=1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比总和×100万=15%×100万=15万。
应处罚款15万元。
你场流入华祝坑小溪交汇点的污水超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2.7.1裁量标准,应从以下6个裁量要素进行裁量(裁量起点为7%):
(1)超标因子数目:根据监测报告,你场外排污水超标因子数目2个,裁量权重2%。
(2)排污情况: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你场排放的水污染物属于B类水污染物,裁量权重0%。
(3)排放口所在区域:经查,你场草地消纳污水外流位置位于饶平县上饶坝上辉望养猪场场区内(饶平县上饶镇上下湖洋西一巷14号),属于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
(4)废水日排放量:经查,你场每天抽去灌溉的沼液大概2吨,分别灌溉到果树、木薯、草地上。沼液消纳到果树、木薯、草地后,通过草地缺口排出的沼液较少。故你场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下,裁量权重0%。
(5)超标情况:根据饶平县环境监测站5月29日提供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605-024号),你场外排污水总磷监测超标4.46倍,化学需氧量监测超标5.53倍,属于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裁量权重8%。
(6)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
裁量百分比总和:7%+2%+8%=17%,罚款金额=裁量百分比总和×100万=17%×100万=17万。
应处罚款17万元。
你场发生了污水外排这一违法行为,导致流入草地交汇点的污水与流入华祝坑小溪交汇点的污水均超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选择流入华祝坑小溪交汇点的污水超标情况进行处罚。
综上,我局拟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场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场如果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场放弃听证。
联系人: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
电 话:0768-8881944
地 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交通执法大楼5楼
邮政编码:515700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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