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好味来食品有限公司)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6〕13号
当事人:广东好味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759219913T
地址:潮州市饶平县钱东镇下浮山行顶片
根据钱东镇政府移交线索,我局于2026年4月16日对你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司正在生产,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你司其中一套处理设施二沉池的底部连接有一白色塑料管,该塑料管末端套有软管,软管置于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出水末端的一水池,该白色塑料管套着的软管,正在排放污水,排放的污水和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产生的生产废水在水池中混合后,通过你司总排口排入三支渠。随后,你司工作人员自行关闭塑料管的阀门,停止排放污水,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其重新打开阀门,供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采样,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上述软管排出的污水进行采样监测,你司厂长吴**全程陪同采样,并对采样相关文书签字确认。
根据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604-019号),该软管排出的污水,氨氮监测浓度为281mg/L,化学需氧量监测浓度为840mg/L,经调查,你司厂区生产废水应全部收集至生产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方可外排,其中氨氮标准限值为15mg/L,化学需氧量标准限值为100mg/L,故当天你司上述塑料管排出的污水,氨氮监测浓度超标17.7倍,化学需氧量监测浓度超标7.4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潮州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执法人员2026年4月16日对你司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执法视频,证明饶平分局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事实和你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2026年4月20日饶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604-019号),证明4月20日你司连接治理设施二沉池白色塑料管套着的软管外排污水超标的事实;2026年4月28日对你司厂长吴**和员工施**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和5月28日对你司厂长吴**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你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8.1裁量标准,我局于7月8日向你司送达《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罚告字〔2026〕13号),告知你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对你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你司于2026年7月15日向我司提出陈述申辩,提及我局《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罚告字〔2026〕13号)中,涉及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认定中,“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的裁量确认是以当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为起算点向前追溯二年,判断重复违法的对比基准为两次违法行为发生时间。
我局对你司的陈述申辩进行核实,经核实,现决定采纳你司该项陈述申辩。现将你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8.1裁量标准,重新裁量如下(裁量起点为10%):
(1)行为表现形式:根据4月16日当天现场检查情况,你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是在处理生产废水过程中生产废水未经处理设施二沉池充分沉淀即直接排放至外界,属于从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水并直接排放,系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因此,裁量权重为0%;
(2)排污情况: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监测报告及生产特性和生产过程使用的原料,认定排放的生产废水中污染物主要是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因此,裁量权重为0%;
(3)排放口所在区域:经查,外排生产废水流入钱东镇三支渠,钱东镇三支渠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因此,裁量权重为0%;
(4)整改情况:你司于4月23日收到饶平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6〕8号)后,在饶平分局5月7日突击检查时已完成整改,属于限期内改正的情形,故裁量权重为0%;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经调查,你司系4月16日当天在进行二沉池清洗过程中将生产废水未经沉淀排放至外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下,故裁量权重为0%;
(6)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你司于2024年5月6日因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根据你司陈述申辩,经我局核查,你司上次违法行为发生于2024年2月1日,违法行为跨度时间超过二年,因此此次系近二年来首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因此,裁量权重为0%。
裁量百分比总和:10%+0%+0%+0%+0%+0%+0%=1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比总和×100万元=10%×100万元=10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我局于2026年8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罚告字〔2026〕15号)告知拟对你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做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你司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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