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宏盛环保新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2026-08-05 09:17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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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6〕12号

当事人:饶平宏盛环保新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MA4WHDW3XF

企业住所:饶平县樟溪低碳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6年4月23日对你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司锅炉烟囱周长226厘米,烟囱直径为71.97厘米,采样口距离鼓风机出风口上壁为120厘米,距离下壁为180厘米,鼓风机出风口距离采样口小于4倍烟囱直径(287.88厘米),不符合《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 1405—2024)4.2.3“自动监测断面和手工监测断面设置位置应满足,其按照气流方向的上游距离弯头、阀门、变径管≥4倍烟道直径......”的要求。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2026年4月23日对你司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事实和你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2026年6月16日对你司负责人叶XX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饶)罚告字〔2026〕14号)告知你司陈述申辩权。你司未在规定时限内作陈述申辩,故我局认为你司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3.10的裁量标准,应从以下3个裁量要素进行裁量(裁量起点为10%):

(1)排放口所在区域:你司位于饶平县樟溪低碳工业园区,所在区域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因此,裁量权重为0%;

(2)排污情况:依据你司《办理新增1台8t/h生物质锅炉(备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潮环饶审〔2022〕14号),确定你司生产废气主要来源于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燃烧废气。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关于污染物分类的界定,该类废气属于B类大气污染物,因此,裁量权重为0%;

(3)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根据现场勘察,你司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为1。因此,裁量权重为0%。

裁量百分比总和:10%+0%+0%+0%=1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比总和×20万=10%×20万=2万。

我局决定对你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