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饶平县理饱餐饮店)

2026-07-27 15:44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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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潮环(饶)责改字〔2026〕11号

饶平县理饱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22MA56LTT85E

经营者:沈金华(身份证号码:44512219XXXXXXXXXX )

经营场所:饶平县黄冈镇狮头寨村新力路北25-26号

2026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饶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黄冈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前往位于饶平县黄冈镇狮头寨村新力路北25-26号的饶平县理饱餐饮店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店正在营业,厨房没有进行烹饪作业,你店厨房配套抽油烟机,厨房油烟经抽油烟机收集后,通过店铺后专用排烟管道引至天台排放,天台设置一台风机辅助抽排烟,没有配套油烟净化设施。你店存在没有配套油烟净化设施,也没有采取其它油烟净化措施,经营时厨房产生的油烟直接排向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为证。

你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和《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和《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实现油烟达标排放,对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店于2026年6月1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完成油烟净化设施的配套。

我局将在受理你店申请查验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自改正期限届满的次日起15日内对你店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你店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