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理饱餐饮店)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6〕11号
经营者:沈XX(公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22MA56LTT85E
经营场所:饶平县黄冈镇狮头寨村新力路北25-26号
经营者住址:饶平县黄冈镇南门居委会丁未路XXXX
2026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饶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黄冈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店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店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店正在营业,厨房没有进行烹饪作业。厨房设两个炒炉,配套抽油烟机,厨房烹饪作业时产生的油烟经抽油烟机收集后,通过店铺后专用排烟管道引至天台排放,天台设置一台风机辅助抽排烟,没有配套油烟净化设施。根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第3.5项“无组织排放指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和第5.1项“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的规定,你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也没有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油烟直接排向外环境的行为视同超标排放。你店存在没有配套油烟净化设施,也没有采取其它油烟净化措施,经营时厨房产生的油烟直接排向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27日,我局向你店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6〕11号),责令你店于2026年6月1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完成油烟净化设施的配套。2026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店现场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店正在营业,已按要求配套油烟净化设施,现场油烟净化设施正在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6年5月26日和2026年6月9日对你店检查时所做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5月27日对你店经营者沈金华所做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5月26日和2026年6月9日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你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沈金华身份证复印件等。
你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和《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罚告字〔2026〕12号)告知你店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店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店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和《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第一目“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实现油烟达标排放,对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关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规定完全一致的,均可适用;下位法对上位法作出细化规定的,适用下位法”的规定,且《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第一目已明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我局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法行政、综合裁量、过罚得当等原则,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处罚裁量:
鉴于你店属个体工商户;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为2年内首次发现;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店能积极配合并迅速采取有效的改正措施。你店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小、属首次违法、积极配合检查,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按要求配套了油烟净化设施,主动消除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减轻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最低罚款额度为五千元,我局决定对你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4日
打开无障碍
智能机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