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周XX)

2026-07-09 09:14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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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6〕10号

当事人:周XX

公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XXXXXXXXXX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XXXXXXXXX

我局于2026年4月10日对你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司没有生产,现场主要设备为炉渣处理生产线1条,有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你司再生砂(处理后产品)出库记录表发现,你司2023年全年再生砂累计出库91425.171吨。

经查,你司于2020年3月11日取得《关于饶平县鸿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饶环建复[2020]17号),2020年9月1日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5122MA52TKL8XB001Y)。

你司原料炉渣经过生产线处理后,形成产品再生砂及金属料、回炉料、淤土等副产物。根据你司环评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你司建设项目年处理炉渣40000吨,即再生砂出库量应少于炉渣处理量(40000吨/年)。

根据你司提供的2020年至2025年原料炉渣入库记录,2020年炉渣入库量为48190.03吨,2021年炉渣入库量为98136.72吨,2022年炉渣入库量为91733.31吨,2023年炉渣入库量为92522.96吨,2024年炉渣入库量为82633.75吨,2025年炉渣入库量为90693.54吨。2020炉渣入库量超过获批炉渣处理量约20%,2021年至2025年炉渣入库量均超过获批炉渣处理量100%以上。

根据你司提供的2021年至2025年产品再生砂出库记录,2021年再生砂出库量为95135.19吨,2022年再生砂出库量为89763.9吨,2023年再生砂出库量91425.171吨,2024年再生砂出库量为79285.628吨,2025年再生砂出库量为86263.875吨。你司2021年至2025年再生砂出库量均超过获批炉渣处理量的98%以上(你司2020年再生砂出库记录遗失,无法提供)。

你司为降低设备故障率,于2022年新增了二级垃圾筛1台、八角笼1台、跳汰机1台、脱水筛1台、涡流磁选机2台等生产设备,污染防治设施方面在原来1套压泥机的基础上新增1套压泥机及相关配套沉淀池。

参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的规定,你司已对原建设项目进行扩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其他”,你司改扩建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司涉嫌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建设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未批先建”)以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扩建项目即投入生产(以下简称“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司“未批先建”行为终了时间为2022年,距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已超过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处罚。

2026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6〕7号),责令你司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在改扩建项目取得环评审批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前,炉渣年处理量不得超过已验收处理规模(40000吨/年)。2026年4月21日,饶平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司没有生产,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你司2026年入库炉渣和出库再生砂台账,2026年出库再生砂量未超过已验收处理规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6年4月10日和2026年4月21日对你司检查时所做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4月13日对你个人所做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10日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你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陆军身份证复印件、你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你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关于饶平县鸿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饶平县鸿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复印件、你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你司2021年至2026年入库炉渣和出库再生砂台账等。

你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改扩建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罚告字〔2026〕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5月20日,你在《潮州日报》对你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登报公开道歉承诺。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按拟罚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6年5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罚告字〔2026〕1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8的裁量标准:

(1)裁量起点:你司在限期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个人的裁量权重为25%;

(2)项目环评文件类别:建设项目的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裁量权重为0%;

(3)产排污情况:你司生产废水通过沉淀池沉淀和压泥机压泥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废气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主要有颗粒物、臭气浓度、硫化氢和氨,认定你司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为5%;

(4)环境保护设施情况:你司生产废水配套沉淀池沉淀和压泥机压泥进行处理后回用至生产工序,废气配套水喷淋和等离子净化设备进行处理,超规模生产后未再通过环保竣工验收,裁量权重为0%;

(5)建设项目地点:你司位于饶平县黄冈镇宝斗石垃圾填埋场进场路瀚蓝(饶平)固废处理有限公司西北侧 ,该地点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为0%;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你司2021年开始已超过验收处理量生产,违法持续行为12个月以上,裁量权重为11%;

(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你司近二年来首次被发现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因此,裁量权重为0%;

(8)配合执法调查情况:你司在被饶平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因此裁量权重为0%。

综上所述,对你的罚款裁量百分比总和:25%+0%+5%+0%+0%+11%+0%+0%=41%。故对你的罚款金额=对个人裁量百分值总和×20万=41%×20万=8.2万。

2026年5月20日,你在《潮州日报》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案件承办机构按以下规则降低处罚:……(七)除上述(一)(二)(三)(四)(五)(六)项外,其他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 50%的幅度降低处罚”及第二款“根据本指引规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予以处罚”的规定,应对你按法定最低罚款额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潮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原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