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饶平县鸿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潮环(饶)责改字〔2026〕7号
饶平县鸿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MA52TKL8XB
法定代表人:刘XX
地址:饶平县黄冈镇宝斗石垃圾填埋场进场路瀚蓝(饶平)固废处理有限公司西北侧
2026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司没有生产,现场主要设备为炉渣处理生产线1条,有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你司再生砂(处理后产品)出库记录表,2023年全年再生砂累计出库91425.171吨。经调取你司再生砂出库记录发现,你司2021年至2025年再生砂年出库量均超过环评批复及验收的炉渣年处理量。
你司炉渣处理项目自验收后处理规模增大90%以上,2021年至2025年超出验收处理规模部分产能没有依法报批改扩建环评手续并验收,涉嫌存在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为证。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在改扩建项目取得环评审批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前,炉渣年处理量不得超过已验收处理规模(40000吨/年)。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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