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州市鸿运水产有限公司)

2026-07-03 21:14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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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6〕8号

当事人:潮州市鸿运水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MAC7WP2435 

地址:饶平县汫洲镇东风新村一横3号

我局于2026年5月19日对你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司正在经营,生蚝清洗线没有作业,主要生产设备为清洗线1条、海水池9个、冷库1个、打包机2台等,清洗废水经沉沙池收集后,通过沉沙池底部管道排入汫海引黄干渠,现场检查时因清洗线没有作业,沉沙池内积水没有外排,现场你司无法提供环保相关手续。你司从事水产品(蚝)初加工,对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的第14小项“水产品加工136”的“其他”,应填报排污登记表。你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在汫海引黄干渠设置的排放口未经审批,存在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和违规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6年5月19日和2026年5月29日对你司检查时所做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5月21日对你司负责人姚楷鹏所做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6月8日对你司厂长周存所做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5月19日和2026年5月29日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你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鸿杰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姚楷鹏身份证复印件、厂长周存身份证复印件、你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你司排污登记回执等。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饶)罚告字〔2026〕11号)告知你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司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你司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8.43的裁量标准,你司在限期内改正,应处罚款人民币2万以下,因你司在中央环保督察巡查组下沉期间被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

你司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2.11的裁量标准:(1)违法程度:2026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6〕10号),2026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时,你司沉沙池底部原管口已封堵,汫海引黄干渠设置的管道已拆除,属于限期内拆除的情况;(2)排污口所在区域:你司排口所在的汫海引黄干渠属于一般区域;(3)排污情况:2026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司清洗线没有作业,沉沙池内积水没有外排,但经调查询问,你司当天有进行清洗作业,执法人员到现场前清洗废水有排到河里,因上级部门检查发现问题后你司停止了清洗线作业,属于有排污情形。综合上述裁量因素,应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因你司在中央环保督察巡查组下沉期间被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你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整(¥58000.00)。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陆仟元整(¥76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