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州市鸿运水产有限公司)

2026-07-03 21:16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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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潮环(饶)责改字〔2026〕10号

潮州市鸿运水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MAC7WP2435

法定代表人:张XX

地址:饶平县汫洲镇东风新村一横3号

2026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司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司正在经营,生蚝清洗线没有作业,主要生产设备为清洗线1条、海水池9个、冷库1个、打包机2台等,清洗废水经沉沙池收集后,通过沉沙池底部管道排入汫海引黄干渠,现场检查时因清洗线没有作业,沉沙池内积水没有外排,现场你司无法提供环保相关手续。经查,你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在汫海引黄干渠设置的排放口未经审批,存在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和违规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为证。

你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现责令你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沉沙池底部管道进行封堵或拆除,并完善排污登记手续。

我局将在受理你司申请查验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自改正期限届满的次日起15日内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