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饶平聚光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2026-06-05 10:56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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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潮环(饶)责改字〔2026〕6号

饶平聚光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MA52PARW5R

法定代表人:程XX

地址:饶平县汫洲镇小红山码头城南污水处理厂综合楼

2026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饶平聚光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城南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司城南污水处理厂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城南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2025年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及2025年自行监测报告等资料。经检查发现,城南污水处理厂有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2025年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中,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统计表未填报全厂废水排放口(DW001)废水六价铬、动植物油、总汞、总砷、总铅、总铬、总镉、水温、流量、烷基汞、石油类、色度、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监测结果,全厂废水排放口(DW001)废水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悬浮物、氨氮、粪大肠杆菌群填报的最小值、最大值和平均值数据相同。你司城南污水处理厂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为证。

你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的规定,现责令你司自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我局将在受理你司申请查验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自改正期限届满的次日起15日内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