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聚光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6〕7号
经营者:程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MA52PARW5R
地址:饶平县汫洲镇小红山码头城南污水处理厂综合楼
我局于2026年 3月5日对饶平聚光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城南污水处理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司城南污水处理厂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城南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2025年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及2025年自行监测报告等资料。经检查发现,城南污水处理厂有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2025年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中,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统计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填报全厂废水排放口(DW001)废水六价铬、动植物油、总汞、总砷、总铅、总铬、总镉、水温、流量、烷基汞、石油类、色度、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监测结果;二是全厂废水排放口(DW001)废水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悬浮物、氨氮、粪大肠杆菌群填报的最小值、最大值和平均值数据相同,仅填报一次监测数据,根据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载明的自行监测要求,该部分监测因子监测频次为1次/月、1次/季或1次/半年。你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
2026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6〕6号),责令你司自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6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司进行检查,现场查看你司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重新提交的2025年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已补充填报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统计表中未填报的监测结果。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6年3月5日和2026年4月13日对你司城南污水处理厂检查时所做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3月5日对你司运维区域组长林熙勇和工艺工程师卓楚建所做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3月5日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你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程香莲身份证复印件、运维区域组长林熙勇和工艺工程师卓楚建的身份证复印件、你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你司排污许可证副本摘录、你司原提交的2025年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和重新提交的2025年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等。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罚告字〔2026〕6号)告知你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司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8.38的裁量标准,近一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无同类违法行为,处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
你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潮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原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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