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饶平县上饶坝上辉望养猪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潮环(饶)责改字〔2026〕12号
饶平县上饶坝上辉望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555960125
投资人:张XX
企业住所:饶平县上饶镇上下湖洋西一巷14号
根据网络舆情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6日下午会同上饶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前往饶平县上饶坝上辉望养猪场进行检查,并委托饶平县环境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采样监测,你场投资人张XX全程陪同。
现场检查时,你场正在从事生猪养殖,发现你场抽去灌溉(周边果树、木薯和草地)的沼液,部分进入草地消纳,草地存在缺口,沼液通过该缺口排入一条水泥沟渠,再通过该沟渠的一个排口,流入华祝坑小溪。现场饶平县环境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范对抽去灌溉的沼液和排入外环境的污水进行取样,你场投资人张XX对采样相关文书签字确认。我局执法人员已对上述情况进行拍照、录视频留证。
根据饶平县环境监测站5月29日提供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605-024号),你场排入华祝坑小溪的污水中,总磷浓度为27.3 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80 mg/L;你场用于灌溉的沼液中,化学需氧量监测浓度为1240mg/L。经调查,你场污水排向外环境需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的标准,其中总磷标准限值为5mg/L,化学需氧量标准限值为150mg/L;你场用于灌溉的沼液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的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标准限值为200mg/L。因此,你场外排的污水中,总磷监测浓度超标4.46倍,化学需氧量监测浓度超标5.53倍;你场灌溉的沼液中化学需氧量监测浓度超标5.2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潮州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执法人员2026年5月26日对你场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执法视频,证明饶平分局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事实;5月29日饶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5月26日你场灌溉污水和外排污水超标的事实。
你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现责令你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15日内对你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后果。
你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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