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饶平宏盛环保新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2026-05-12 16:16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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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潮环(饶)责改字〔2026〕9号

饶平宏盛环保新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MA4WHDW3XF  

法定代表人:余XX                                      

企业住所:饶平县樟溪低碳工业园区

根据省厅交办线索,2026年4月2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工作人员,会同市环境监测站前往你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司正在生产,污染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勘察发现你司锅炉烟囱周长226厘米,烟囱直径为71.97厘米,采样口距离鼓风机出风口上壁为120厘米,距离下壁为180厘米,鼓风机出风口距离采样口小于4倍烟囱直径(287.88厘米),不符合《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 1405—2024)4.2.3“自动监测断面和手工监测断面设置位置应满足,其按照气流方向的上游距离弯头、阀门、变径管≥4倍烟道直径......”的要求。因此,你司涉嫌存在未按规定设置监测采样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潮州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执法人员2026年4月23日对你司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拍照、视频,证明你司涉嫌存在未按规定设置监测采样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将采样口移至符合规范的位置(距离变径处4倍直径及以上)

我局将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