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上饶坝上辉望养猪场)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不罚〔2026〕5号
当事人名称:饶平县上饶坝上辉望养猪场
投资人:张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5555960125
地址:饶平县上饶镇上下湖洋西一巷14号
我局于2026年1月21日根据网络舆情线索,对你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场正在从事生猪养殖,发现你场场区西北角墙角有一排口,连接一塑料排污管道,现场没有排污,但塑料管道下方有猪粪便。你场涉嫌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6年1月21日对你场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执法视频、2026年3月4日对你场投资人张XX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16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属于首次违法:你场属于首次因此类环境违法行为而被饶平分局立案查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20日:你场违法行为是由于工人管理不善导致部分猪粪便未及时收集,属于一次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20日;
(3)所涉固体废物不属于A类污染物:你场所涉畜禽粪便不属于A类污染物;
(4)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你场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15日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综上,拟对你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但要求你场相关责任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法条的学习。
你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场教育如下:
1.引以为戒,再次违法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你场应组织相关责任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法条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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