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泽林建材经营部)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不罚〔2026〕3号
当事人名称:饶平县泽林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吴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22MA54JG680G
地址:饶平县高堂镇高南村西林岭顶
我局于2025年12月24日根据《潮州市堆沙场规范管理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对你经营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经营部正在经营,场地边界有设立2米高的铁皮围墙进行围挡,沙堆堆放高度未超过铁皮围墙,但沙堆未覆盖。你经营部涉嫌存在未对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5年12月24日对你经营部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执法视频、2026年1月19日对你经营者吴XX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经营部为2025年度内首次违法,且在我局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复查时已对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属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于2026年2月27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饶)不罚告〔2026〕1号)告知你经营部陈述申辩权,你经营部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故我局认为你经营部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11项,“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1)属于首次违法;(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
综上,我局决定对经营部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经营部教育如下:
1.引以为戒,再次违法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你经营部应组织相关责任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法条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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