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饶平县泽林建材经营部)

2026-02-27 17:07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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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潮环(饶)不罚告〔2026〕1号

当事人名称:饶平县泽林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吴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5122MA54JG680G

地址: 饶平县高堂镇高南村西林岭顶

我局于2025年12月24日根据《潮州市堆沙场规范管理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对你经营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经营部正在经营,场地边界有设立2米高的铁皮围墙进行围挡,沙堆堆放高度未超过铁皮围墙,但沙堆未覆盖。你经营部涉嫌存在未对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5年12月24日对你经营部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执法视频、2026年1月19日对你经营者吴XX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11项,“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1)属于首次违法;(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鉴于你经营部属于首次因此类环境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且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综上,对饶平县泽林建材经营部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但要求你经营部相关责任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法条的学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经营部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经营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

电  话:0768-8881944

地  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

邮政编码:515700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