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饶平县泽林建材经营部)

2026-02-10 09:27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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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潮环(饶)责改字〔2026〕1号

饶平县泽林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22MA54JG680G  

经营者:吴XX                                       

企业住所:饶平县高堂镇高南村西林岭顶

2025年12月2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高堂镇政府有关人员前往饶平县泽林建材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你经营部经营者吴XX全程陪同。现场检查时,经营部正在经营,现场发现沙堆未覆盖,周围有设立2米高的铁皮围墙进行围挡。我局执法人员已对上述情况进行拍照、录视频留证。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现责令你经营部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在15日内对你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经营部拒不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后果。

你经营部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