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饶平县上饶坝上辉望养猪场)

2026-02-10 09:27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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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潮环(饶)责改字〔2026〕4号

饶平县上饶坝上辉望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555960125  

投资人:张XX                                       

企业住所:饶平县上饶镇上下湖洋西一巷14号

根据网络舆情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1日上午,前往你场进行检查,你场投资人张XX全程陪同。现场检查时,你场正在从事生猪养殖,发现你场场区西北角墙角有一排口,连接一塑料排污管道,现场没有排污,但塑料管道下方有猪粪便。我局执法人员已对上述情况进行拍照、录视频留证。

你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现责令你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并对塑料管道下方的猪粪便进行清理。

我局将在15日内对你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后果。

你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