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侨信鼎诺(广东)建材供应链有限公司)

2026-01-29 20:47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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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潮环(饶)责改字〔2025〕10号

侨信鼎诺(广东)建材供应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MA525MNCXN

法定代表人:黄XX

地址:饶平县汫洲镇疏港大道1号

2025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侨信鼎诺(广东)建材供应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司正在经营,码头前沿卸船机没有作业,卸船机采用螺旋式装卸工艺,经密闭式皮带输送廊道输送至储罐,储罐储存有水泥,每个储罐上方均设有除尘设备。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司散装干散物料仓储物流项目于2019年4月19日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你司已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你司散装干散物料仓储物流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第139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项中其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司散装干散物料仓储物流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和验收手续即投入使用,涉嫌存在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为证。

你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在取得环评审批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后,散装干散物料仓储物流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