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蔡志城)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潮环(饶)罚告字〔2025〕14号
当事人:蔡志城
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锡岗村祠堂前新厝8号
2025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侨信鼎诺(广东)建材供应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司正在经营,码头前沿卸船机没有作业,卸船机采用螺旋式装卸工艺,经密闭式皮带输送廊道输送至储罐,储罐储存有水泥,每个储罐上方均设有除尘设备。经查,你司主要从事水泥散货装卸和仓储服务,主要设备为2台500t/h轨道式卸船机、1套全封闭环保输送系统及散料储罐9个(总仓储量约7.7万吨)。你司散装干散物料仓储物流项目有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根据你司《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18-445100-59-03-84564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你司经营的散装干散物料仓储物流项目应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第164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项中的其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同样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你司散装干散物料仓储物流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5〕10号),责令你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在取得环评审批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后,散装干散物料仓储物流项目方可投入使用。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司码头前沿未停靠船只,卸船机没有作业,后方储罐区没有作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5年10月16日和2025年10月28日对你司检查时所做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10月17日对你本人和你司销售经理郑海东所做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16日和2025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你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焕群身份证复印件、你本人和销售经理郑海东的身份证复印件、你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你司现场布置示意图、你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你司《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你司散装干散物料仓储物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等。
你司散装干散物料仓储物流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8的裁量标准:
(1)裁量起点:你司在限期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个人的裁量权重为25%;
(2)项目环评文件类别:建设项目的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裁量权重为0%;
(3)产排污情况:你司主要从事水泥装卸、仓储,结合你司散装干散物料仓储物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主要排放污染物为粉尘,认定你司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为5%;
(4)环境保护设施情况:你司有配套除尘设备,但未通过验收,裁量权重为0%;
(5)建设项目地点:你司位于饶平县汫洲镇疏港大道1号,该地点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为0%;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你司散装干散物料仓储物流项目2020年3月开工,2021年6月建成并投入使用,违法持续行为12个月以上,裁量权重为11%;
(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你司近二年来首次被发现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因此,裁量权重为0%。
(8)配合执法调查情况:你司在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后,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因此裁量权重为0%。
综上,对侨信鼎诺(广东)建材供应链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裁量百分比总和:25%+0%+5%+0%+0%+11%+0%+0%=41%。故对你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对个人裁量百分值总和×20万=41%×20万=8.2万。
2025年11月15日,你在《潮州日报》对你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登报公开道歉承诺。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按拟罚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予以处罚。
对你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拟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个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个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的规定,你个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个人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个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
联系电话:8886144
单位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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