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蔡志城)

2026-01-29 20:39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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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6〕2号

当事人:蔡志城

身份证号码:445121XXXXXXXX2636

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锡岗村祠堂前新厝8号

2025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侨信鼎诺(广东)建材供应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司正在经营,码头前沿卸船机没有作业,卸船机采用螺旋式装卸工艺,经密闭式皮带输送廊道输送至储罐,储罐储存有水泥,每个储罐上方均设有除尘设备。经查,你司散装干散物料仓储物流项目于2020年3月开工,2021年6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你司于2019年4月19日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备案号:201944512200000052),备案依据是: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180小项“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中的“其他”,应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在“5920-通用仓储”类别中注明了“不包括与港口、码头、机场、货运火车站、停车场一体的货场,分别列入5532(货运港口)、5639(其他航空运输辅助活动)、5631(机场)、5332(货运火车站(场))、5442(货运枢纽(站))相关行业类别中”,该司散装干散物料仓储物流项目属于与港口、码头一体的货场,应列入5532(货运港口)类别之中。你司散装干散物料仓储物流项目应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的第164小项“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中的“其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39小项“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的“其他”,该项目同样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你司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散装干散物料仓储物流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你司涉嫌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由于你司散装干散物料仓储物流项目2020年3月开工、2021年6月建成,“未批先建”行为终了之日距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已超过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以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5〕10号),责令你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在取得环评审批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后,散装干散物料仓储物流项目方可投入使用。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司码头前沿未停靠船只,卸船机没有作业,后方储罐区没有作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5年10月16日和2025年10月28日对你司检查时所做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10月17日对你司工程部经理蔡志城和销售经理郑海东所做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16日和2025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你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焕群身份证复印件、工程部经理蔡志城和销售经理郑海东的身份证复印件、你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你司现场布置示意图、你司与潮州港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复印件、你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你司《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你司散装干散物料仓储物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

你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散装干散物料仓储物流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罚告字〔2025〕1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11月15日,你在《潮州日报》对你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登报公开道歉承诺。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按拟罚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年11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罚告字〔2025〕1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8的裁量标准的规定,因你已进行公开道歉承诺,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应对你个人按法定最低罚款额予以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潮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原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