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州市怡家陶瓷有限公司)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6〕3号
当事人名称:潮州市怡家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MA55QJ9P66
地址:饶平县新丰镇陶瓷工业园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晚至15日凌晨对你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司存在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司正在生产,现场只有1条立方窑正在烤花,污染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气经过配套的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经一条烟囱外排,但该立方窑配套的污染处理设施前端管路连接有另一条烟囱,该烟囱中间设置有隔板,而该烟囱正向外排放烟气,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另外,执法人员通过核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你司虽有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但废气排放信息填无,未如实填报废气排放情况。你司存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未按照规定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以及未按规定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5年10月14日晚至15日凌晨对你司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执法视频,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事实和你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2024年10月23日你司在全国排污信息平台填报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你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2025年10月23日和10月31日分别对你司职工和经理所做的2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饶)罚告字〔2026〕1号)告知你司陈述申辩权,你司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故我局认为你司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你司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因为经我局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近一年首次违法,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10“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1)未按要求进行密闭的。已按照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的”的规定,故对你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二、你司未按规定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信息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8.43 裁量标准“整改情况为限期内改正的,罚款2万元以下”的规定,应罚款2万元以下。鉴于你司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于次日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确定…”,决定对你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综上,对你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做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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