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饶平博克功能薄膜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潮环(饶)罚告字〔2025〕17号
当事人名称:饶平博克功能薄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122MA4WGPUGOX
地址: 饶平县樟溪镇樟溪低碳工业区
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对你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司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对你司危险废物储存间进行检查时,发现储存间未按要求张贴危险废物分区图。你司涉嫌违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5年10月31日对你司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执法视频、2025年11月25日对你司现场负责人林XX所做1份调查询问笔录。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12,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1)年度内属于首次违法;(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鉴于你司为2025年度内首次违法,且在我局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复查时已按照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属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综上,建议对饶平博克功能薄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但要求你司相关责任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法条的学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
电 话:0768-8881944
地 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
邮政编码:515700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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