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河南汽车修理厂)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潮环(饶)不罚〔202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G33634073D
地址:饶平县黄冈镇太公园糖厂旁
我局于2025年 9月25日对饶平县河南汽车修理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汽修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汽修厂正在经营,有设立危险废物储存间,储存间内存有一个储存废机油的废机油桶,废机油桶上未设置危险废物标签。你汽修厂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5年9月25日和2025年10月17日对你汽修厂检查时所做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10月9日对汽修厂经营者黄哲雄所做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25日和2025年10月17日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你汽修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你汽修厂经营者黄哲雄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你汽修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饶)罚告字〔2025〕15号)告知你汽修厂陈述申辩权。你汽修厂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12,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1)年度内属于首次违法;(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鉴于你汽修厂为2025年度内首次违法,且在我局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复查时已按照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属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汽修厂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对你汽修厂教育如下:
你汽修厂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你汽修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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