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饶平县河南汽车修理厂)

2025-12-25 16:07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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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潮环(饶)责改字〔2025〕9号

饶平县河南汽车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G33634073D

经营者:黄XX

地址:饶平县黄冈镇太公园糖厂旁

2025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汽修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汽修厂正在经营,有设立危险废物储存间,储存间内存有一个储存废机油的废机油桶,废机油桶上未设置危险废物标签。你汽修厂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为证。

你汽修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的规定,现责令你汽修厂自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我局将在受理你汽修厂申请查验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自改正期限届满的次日起15日内对你汽修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你汽修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