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州市嘉华科技有限公司)

2025-11-17 09:25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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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潮环(饶)责改字〔2025〕8号

潮州市嘉华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MA4WCT2G1R  

法定代表人:吴XX                                       

企业住所:饶平县樟溪镇樟溪低碳工业区C01-3地块

根据双随机检查要求,2025年9月1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潮州市嘉华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你司现场负责人陈XX全程陪同。现场检查时,你司正在生产,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在线监测设施正在运行;对你司危废贮存间进行检查时,发现贮存间内的装有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我局执法人员已对上述情况进行拍照、录视频留证。

你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贮存间内的装有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