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州诺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5〕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MADGLEG420
法定代表人:蔡XX
地址:饶平县汫洲镇山家村格仔山铁汫公路北面、六号路西面交界处
根据群众投诉,2025年7月8日晚上,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前往你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司正在生产,碎石制砂生产线正在运行。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在你司厂界外设置三个噪声监测点进行采样监测。
根据2025年7月9日饶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507-003号}结果显示:2025年7月8日22时13分至23时03分,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在你司厂界设置三个噪声监测点进行采样监测,其中公司东面边界外1米(1号点)和西面边界外1米(3号点)监测结果分别为54.2分贝、55.5分贝,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2类功能区夜间排放限值(50分贝),南面大门外1米(2号点)监测结果为70.2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4类功能区夜间排放限值(55分贝)。
202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5〕7号),责令你司立即停止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7月29日夜间,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司进行突击检查,你司没有生产,碎石制砂生产线没有运行。2025年8月19日夜间、2025年8月22日白天,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司进行突击检查,你司均没有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5年7月8日、2025年7月29日、2025年8月19日、2025年8月22日对你司检查时所做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7月14日对你司法人蔡棉忠及总经理付艳军所做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8日、2025年7月29日、2025年8月19日、2025年8月22日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饶平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507-003号}等。
你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饶)罚告字〔2025〕9号)告知你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司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由于《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没有对该环境违法行为的裁量规定,鉴于该次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同类违法行为首次,你司积极配合检查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积极落实整改,停止了夜间生产行为,并对主要产生噪声的设备增设了隔音围挡,主动消除减轻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从轻处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2025年9月17日,我局拟对你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20日,你司在《潮州日报》对你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登报公开道歉承诺。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按拟罚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你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潮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原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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