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州诺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5-10-15 11:12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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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潮环(饶)责改字〔2025〕7号

潮州诺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MADGLEG420

法定代表人:蔡XX

地址:饶平县汫洲镇山家村格仔山铁汫公路北面、六号路西面交界处

根据群众投诉,2025年7月8日晚上,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前往你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司正在生产,碎石制砂生产线正在运行。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在你司厂界外设置三个噪声监测点进行采样监测。

根据2025年7月9日饶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507-003号}结果显示:2025年7月8日22时至23时03分,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在你司厂界设置三个噪声监测点进行采样监测,其中公司东面边界外1米(1号点)和西面边界外1米(3号点)监测结果分别为54.2分贝、55.5分贝,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2类功能区夜间排放限值(50分贝),南面大门外1米(2号点)监测结果为70.2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4类功能区夜间排放限值(55分贝)。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为证。

你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司立即停止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受理你司申请查验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自改正期限届满的次日起15日内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后果。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