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州诺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5-10-15 11:12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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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潮环(饶)责改字〔2025〕6号

潮州诺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MADGLEG420

法定代表人:蔡XX

地址:饶平县汫洲镇山家村格仔山铁汫公路北面、六号路西面交界处

根据群众投诉,2025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汫洲镇政府工作人员前往你司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司生产线没有生产,你司原料堆场物料露天堆放,未设置高于堆场高度的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你司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为证。

你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司自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在受理你司申请查验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自改正期限届满的次日起15日内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后果。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