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饶平县金亿陶瓷有限公司)

2025-04-08 10:04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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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潮环(饶)罚告字〔2025〕2号

当事人名称:饶平县金亿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MAD4YBA70K

地址:饶平县三饶镇粮田洋创业园区(胜佳陶瓷工艺厂内厂房2-3号)

我局于于2025年1月14日对你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司正在生产,厂区内清洗陶瓷的废水经过沉淀池沉淀,经车间内的沟渠流到车间外的明沟,再经过企业污水外排口流向外界,流入塔仔溪(黄冈河的三饶河段),污水呈明显白色。现场县环境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范对企业污水外排口进行取样。

根据饶平县环境监测站1月17日提供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501-003号),你司通过外排口排放的污水,悬浮物水质浓度为614 mg/L。根据你司行业类别,你司外排的生产废水浓度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表2直接排放的标准,其中悬浮物执行浓度为50 mg/L,你司外排污水悬浮物监测浓度超标11.28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5年1月14日对你司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采样记录表和执法视频、2025年1月16日饶平县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501-003号)以及2025年2月20日对黄XX、陈XX和许XX所做的3份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2.7.1裁量标准。

我局拟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司如果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司放弃听证。

联系人: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

电   话:0768-8881944  

地  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

邮政编码:515700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