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金亿陶瓷有限公司)

2025-04-08 10:04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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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5〕9号

当事人名称:饶平县金亿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MAD4YBA70K

地址:饶平县三饶镇粮田洋创业园区(胜佳陶瓷工艺厂内厂房2-3号)                                          

我局于2025年 1月17日对你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司正在生产,厂区内清洗陶瓷的废水经过沉淀池沉淀,经车间内的沟渠流到车间外的明沟,再经过企业污水外排口流向外界,流入塔仔溪(黄冈河的三饶河段),污水呈明显白色。现场县环境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范对企业污水外排口进行取样。根据饶平县环境监测站1月17日提供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501-003号),你司通过外排口排放的污水,悬浮物水质浓度为614 mg/L。根据你司行业类别,你司外排的生产废水浓度应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表2直接排放的标准,悬浮物执行浓度为50 mg/L,故你司外排污水悬浮物监测浓度超标11.28倍。你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5年1月14日对你司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采样记录表和执法视频、2025年1月16日饶平县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501-003号)以及2025年2月20日对黄XX、陈XX和许XX所做的3份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5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司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5〕3号),责令你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信息的填报。

2025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司整改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你司完成整改,已停止生产废水向外界排放。且你司于2025年1月20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的填报(登记编号:91445122MAD4YBA70K001Z)。

我局于2025年3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罚告字〔2025〕2号)和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相关文件,告知你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日,你司向我局提交申请,请求对你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经核实,你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

202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司送达《同意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通知》,且你司于2025年3月18日依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完成公道歉承诺工作,故可按拟罚款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   

202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罚告字〔2025〕6号),告知你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从轻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司在规定时限内未

作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2.7.1裁量标准的规定。因你司已进行公开道歉承诺,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按拟罚款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款项。

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