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林X(潮州市宝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

2025-03-28 10:14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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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5〕5号

林X(潮州市宝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301XXXXXXXXXXXX

地址:饶平县汫洲镇第三盐场渡甘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汫洲镇政府工作人员前往潮州市宝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主要设备为蚝壳清洗线1条、蚝壳粉碎生产线2条、烘干机1台、研磨机1台、小型燃煤焙烧炉2个等,现场主要生产工序为:蚝壳原料清洗→晾晒→破碎→烘干→筛分→部分产品需进行焙烧→产品,已配套废水处理设施。经查,你公司蚝壳等废弃物加工项目已于2015年12月8日取得环评批复。

根据你公司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记载,你公司原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牡蛎壳→振动筛分→除臭晾晒→破碎→研磨→脱水→过筛→灌装→产品,主要生产设备包括粉碎机、磨粉机、粉末储罐、振动筛、定量输送机和包装机。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用的1条清洗线、1台烘干机和2个小型燃煤焙烧炉在报告表中没有列明。

经进一步调查确认,自2016年3月起蚝壳等废弃物加工项目增加了清洗、烘干和焙烧工序,项目增加了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6.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的规定,蚝壳等废弃物加工项目发生了重大变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钢、废铁、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矿灰及残渣、有色金属废料与碎屑、废塑料、废轮胎、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农业生产产生的废旧秧盘、薄膜破碎和清洗工艺的除外)”“报告表”的规定,你公司蚝壳等废弃物加工项目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重新编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经调查,你公司涉嫌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对项目重大变动部分进行开工建设;

2、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擅自投入生产。

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4〕9号),责令你公司自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没有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第1份《笔录》证明你公司蚝壳等废弃物加工项目环评相关手续情况及当日现场检查你公司生产情况,制作时间2024年10月9日15时45分至17时25分,第2份《笔录》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你公司停产,制作时间2024年12月5日9时20分至9时40分。

2.《调查询问笔录》2份,第1份对林峰的《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事实,你公司涉嫌存在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蚝壳加工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制作时间2024年10月21日15时20分至17时40分,第2份对林峰的《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事实,你公司涉嫌存在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蚝壳加工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并证明你公司主要负责人身份,制作时间2024年11月27日9时50分至11时10分。

3.现场检查照片10张。第1、2张拍摄时间2024年10月9日15时50分至16时05分,第3、4、5、6、7、8、9、10张拍摄时间2024年11月11日10时49分至11时10分,证明你公司现场生产设备及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情况。

4.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主体身份,调取时间2024年10月21日。

5.你公司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李廷喜作为法定代表人身份,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身份,调取时间2024年10月21日。

6.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你作为你公司代理人,调取时间2024年10月21日。

7.你公司提供《关于同意“广东垦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及法人变更的意见函》复印件1份。证明广东垦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蚝壳等废弃物加工项目现属于你公司,调取时间2024年10月21日。

8.你公司提供《关于“广东垦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蚝壳等废弃物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原蚝壳等废弃物加工项目已取得环评相关手续,调取时间2024年10月21日。

9.你公司提供原蚝壳等废弃物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录复印件1份。证明原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及工艺,调取时间2024年10月21日。

10.你公司提供《蚝壳生产线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清洗生产线的购置时间,调取时间2024年10月21日。

由于你公司蚝壳等废弃物加工项目重大变动内容为2016年3月开始建设,并于2020年建成并投入生产,“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二年的追溯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法不再对你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涉嫌存在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蚝壳加工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你作为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你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事告字〔2025〕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8的裁量标准:

(1)裁量起点:你公司在限期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个人的裁量权重为25%;

(2)项目环评文件类别:建设项目的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裁量权重为0%;

(3)产排污情况:参考同类项目《威海煜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牡蛎壳粉加工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蚝壳等废弃物加工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属于有毒有害污染物,裁量权重为5%;

(4)环境保护设施情况:你公司蚝壳等废弃物加工项目配套了废水治理设施,裁量权重为0%;

(5)建设项目地点:你公司位于饶平县汫洲镇第三盐场渡甘坑,该地点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为0%;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你公司蚝壳等废弃物加工项目重大变动于2020年建成并投入生产,“未验先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权重为11%;

(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你公司近二年来首次出现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因此,裁量权重为0%。

(8)配合执法调查情况:你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调查,因此裁量权重为0%。

综上所述,对你的罚款裁量百分比总和:25%+0%+5%+0%+0%+11%+0%+0%=41%。故对你的罚款金额=对个人裁量百分值总和×20万=41%×20万=8.2万。

2024年12月31日,你在《潮州日报》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案件承办机构按以下规则降低处罚:……(七)除上述(一)(二)(三)(四)(五)(六)项外,其他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 50%的幅度降低处罚”及第二款“根据本指引规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予以处罚”的规定,应对你按法定最低罚款额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潮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原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