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天盛建材有限公司)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5〕2号
当事人:饶平县天盛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MA54JW4069
地址:饶平县黄冈镇龙眼城村西溪北侧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对你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司正在生产,你司砂石堆场有一辆铲车正在作业,砂石堆场大部分非作业面裸露未覆盖。你司涉嫌存在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11月18日15时0分至16时40分,证明你司存在违法行为事实,砂石堆场大部分非作业面裸露未覆盖;《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11月19日16时00分至17时20分,证明你司存在违法行为事实,砂石堆场大部分非作业面裸露未覆盖;《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12月25日15时0分至15时30分,证明你司整改情况,未作业堆场有完成覆盖。
2.现场照片3张,1、2拍摄时间2024年11月18日15时22分至15时42分,证明你司存在违法行为事实,砂石堆场大部分非作业面裸露未覆盖;3拍摄时间2024年12月25日15时14分,证明你司整改情况,未作业堆场有完成覆盖。
3.你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4年11月19日,证明你司违法行为主体身份。
4.你司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份,调取时间2024年11月19日,证明余雪玲法定代表人身份,余涌彬询问人身份。
5.你司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调取时间2024年11月19日,证明你司委托余涌彬作为你司代理人。
6.你司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4年11月19日,证明你司排污许可手续。
7.你司提供《关于饶平县天盛建材有限公司机制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4年11月19日,证明你司环评批复手续。
8.你司提供《饶平县天盛建材有限公司机制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4年11月19日,证明你司环评验收手续。
9.你司提供《饶平县天盛建材有限公司机制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摘录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4年11月19日,证明你司配套的防扬尘措施。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饶)事告字〔2025〕6号告知你司陈述申辩权。你司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情形的行为不予处罚。2024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你司未作业堆场已完成覆盖,及时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且你司该次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你司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1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予处罚情节“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1)属于首次违法;(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司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对你司教育如下:
你司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