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森乾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5-03-27 11:44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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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不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饶平县森乾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MABYY0206Q

地址:饶平县高堂镇果林场三脚婵山坡之一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对你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司未在生产。现场发现你司废土石方(原料)和石子(产品)各一堆,均未覆盖,且没有设置围挡,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管理分类,你司建设项目属于第二十五类第70项“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9(除重点管理、简化管理以外的)”,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但你司未依规定填报,存在未依照规定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12月30日对你司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查询截图以及2025年2月26日对郑XX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司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你司未依照规定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饶)罚告字〔2025〕3号)告知你司陈述申辩权,你司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故我局认为你司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11项,“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1)属于首次违法;(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鉴于你司属于首次因此类环境违法行为被我饶平分局立案查处,且你司在收到我饶平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故对你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司未依照规定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信息的行为,鉴于执法复查时已清场停产,属于已改正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对你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司教育如下:

1.引以为戒,再次违法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你司应组织相关责任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