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嘉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不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饶平县嘉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MA557XJF2G
地址:饶平县钱东镇灰寨村下尾头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对你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司厂区内南面方向的砂堆均未进行防尘覆盖,且部分砂堆高出厂界围挡;门口两座砂堆高于厂界围档。你司厂区内南面方向的砂堆未进行防尘覆盖,且部分砂堆高出厂界围挡,门口两座砂堆高于厂界围档的情形,涉嫌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12月20日对你司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执法视频,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事实和你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2025年1月23日对你司法定代表人所做的1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饶)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司陈述申辩权,你司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故我局认为你司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向你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4〕13号),责令你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鉴于你司属于首次违反此类环境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11项“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1)属于首次违法;(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司教育如下:
1.引以为戒,再次违法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你司应组织相关责任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