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和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5-03-13 09:01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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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5〕6号

当事人名称:饶平县和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MA4WKQQA05

地址:饶平县钱东镇仙洲村水龟目                                           

我局于2025年 1月10日对你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28日和2024年9月27日,在你司进行检测的粤DQK278机动车存在明显的冒黑烟现象,但你司没有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的规定,仍对上述机动车出具检测结果达标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45100182403281638524752、445100182409271040087523)并上传到《潮州市机动车简易工况法管理信息系统》。你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5年1月10日和2025年1月23日对你司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执法视频、2024年3月28日和2024年9月27日,你司检测粤DQK278机动车的检测视频、2025年1月22日对许XX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2025年1月23日对许XX和崔XX所做的2份调查询问笔录。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4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事告字〔2025〕7号)告知你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司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现已经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3.23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百元整(¥500.00)  。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