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饶平县和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潮环(饶)事告字〔2025〕7号
当事人名称:饶平县和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122MA4WKQQA05
地址: 饶平县钱东镇仙洲村水龟目 。
我局于2025年 1月10日对你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司正在营业,检测线具备作业条件,通过在你司现场调取的视频发现,2024年3月28日和2024年9月27日,在你司进行检测的粤DQK278机动车存在明显的冒黑烟现象,但你司没有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的规定,仍对上述机动车出具检测结果达标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45100182403281638524752、445100182409271040087523)并上传到《潮州市机动车简易工况法管理信息系统》。你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5年1月10日和2025年1月23日对你司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执法视频、2024年3月28日和2024年9月27日,你司检测粤DQK278机动车的检测视频、2025年1月22日对许XX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2025年1月23日对许XX和崔XX所做的2份调查询问笔录。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3.23的裁量标准】。
我局拟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百元整(¥500.00) ;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司如果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司放弃听证。
联系人: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
电 话:0768-8881944
地 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
邮政编码:515700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