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中景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2025-03-11 15:55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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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5〕1号

饶平县中景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MAC2KBF21D

法定代表人:黄**(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

地址:饶平县新丰镇溁西村柏丰线S334溁西村西片工业区内(华丰钢瓶检测)左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2024年10月21日潮州市2024年大气监督帮扶检查行动交办的任务,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2日前往你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司正在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柴线的采样探头进行测量,经测量该探头设置插入位置为40cm,经进一步随机调取监控比对,你司重柴线2024年4月24日、8月30日和10月21日分别对车牌号为粤UN2893、粤UUQ610和粤UR6962的车辆进行检测,检测过程中使用的采样探头设置插入位置未达到40cm要求。你司存在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4〕10号),责令你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6日至11月8日,你司分别对车牌号为粤UUQ610、粤UR6962和粤UN2893的车辆进行召回,重新规范检测并出具新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提交报告及复测视频给我局作为整改依据。

以上行为有潮州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执法人员2024年10月22日对你司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执法视频;2024年11月13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的2份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24日、8月30日、10月21日、11月6日、11月7日和11月8日你司的检验(测)报告以及检测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你司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对你司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向你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饶)事告字〔2025〕3号)和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相关文件,告知你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从轻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你司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你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拟对你司上述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处罚裁量: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及其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你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满足不予处罚的情形。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3.46的裁量标准:

(1)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经调查,你司近二年来属于首次被查出没有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B.2.3.1.4的规定并被立案查处,属于2次以下;

(2)整改情况:你司在11月1日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于11月6日至11月8日将未按规范进行检测的机动车召回,严格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B.2.3.1.4进行检测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已按期完成整改,属于限期内改正情况;

对照裁量标准,你司罚款区间为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

综上,对你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

你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潮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原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