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5〕3号
许**
身份证件号码:44512219**********
经营地址:饶平县新圩镇田中村新圩溪旁
居住地址:广东省饶平县新圩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网络舆情反映,新圩镇工作人员2024年11月25日排查发现你经营的腌制加工作坊(暂名,以下简称“你作坊”)有废水外排情况。2024年11月2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新圩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作坊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作坊没有生产,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作坊内西北侧地面有一条蓝色软管,该软管连接至水坑里的水泵,现场有水泵抽水外排痕迹。经勘察确认:11月25日你作坊水坑中的废水经水泵排至作坊外的水沟,最终排入新圩溪。饶平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水坑中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根据潮州市饶平县环境监测站2024年11月28日提供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411-014号),你作坊废水pH为6.1、色度为200、氨氮浓度为4.33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86mg/L、磷酸盐浓度为1.37mg/L。根据你作坊行业类别及废水外排去向,你作坊外排的废水浓度限值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其中pH标准限值为6-9,色度标准限值为60,氨氮标准限值为15mg/L,化学需氧量标准限值为110mg/L,磷酸盐标准限值为1.0mg/L,故你作坊外排废水pH达标,色度超标2.33倍,氨氮浓度达标,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2.51倍,磷酸盐浓度超标0.37倍,你涉嫌存在超过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024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4〕12号),责令你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八项“农副食品加工业”第15类“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137”之“其它”“登记管理”的规定,你需要填报排污信息登记表,经调查,你涉嫌存在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17日,我局依法对你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作坊已停产,现场未发现废水外排的情况。
以上违法事实有:2024年11月26日和2024年12月17日对你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执法视频、2024年11月28日饶平县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411-014号)、2024年12月10日对你和许**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平台截图、你作坊厂区平面图和污水流向图等证据为证。
你上述超标排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应对你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你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可以对你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事告字〔2025〕4号)和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相关文件。同日,你向饶平分局提交申请,申请对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公开道歉承诺争取从轻处罚。目前,你已完成公开道歉承诺工作。
我局于1月21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事告字〔2025〕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新拟作出的从轻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拟对你上述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裁量:
一、针对你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为,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经营的作坊在我分局执法检查时已停产,属于已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且该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不予处罚。
二、针对你超标排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2.7.1裁量标准:
(1)裁量起点:裁量权重为7%;
(2)超标因子数目:依据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411-014),超标因子为色度、化学需氧量、磷酸盐,数目为3个,属于超标因子数目3个以上。因此,裁量权重为8%;
(3)排污情况: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认定你作坊排放的废水中,超标因子为B类水污染物。因此,裁量权重为0%;
(4)排放口所在区域:经查,你作坊11月25日向外排水的蓝色软管位于饶平县新圩镇田中村新圩溪旁,其生产废水最终流入新圩溪,新圩溪为一般区域。因此,裁量权重为0%;
(5)废水日排放量:经查,你作坊废水11月25日当日排放量约为10吨,即日排放量为50吨以下,裁量权重为0%。
(6)超标情况:依据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411-014号),你作坊由水坑中外排出去的生产废水色度浓度超标2.33倍,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2.51倍,磷酸盐浓度超标0.37倍,最大超标倍数为2.51倍,属于超标3倍以下。因此,裁量权重为5%。
(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经调查,你近二年来第一次因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而被查处,因此,裁量权重为0%。
裁量百分比总和:7%+8%+0%+0%+0%+5%+0%=2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比总和×100万=20%×100万=20万。
综上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你已进行公开道歉作出守法承诺,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案件承办机构按以下规则降低处罚:……(七)除上述(一)(二)(三)(四)(五)(六)项外,其他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 50%的幅度降低处罚”的规定,按拟罚款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款项,故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从轻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整。
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潮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原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