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饶平县金亿陶瓷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潮环(饶)责改字〔2025〕3号
饶平县金亿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MAD4YBA70K
法定代表人:黄XX
企业住所:饶平县三饶镇粮田洋创业园区(胜佳陶瓷工艺厂内厂房2-3号)
根据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4日上午,会同县环境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及三饶镇政府有关人员前往你司检查,你司场地主(原股东)陈XX全程陪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司正在生产,厂区内清洗陶瓷的废水经过沉淀池沉淀,经车间内的沟渠流到车间外的明沟,再经过企业污水外排口流向外界,流入塔仔溪(黄冈河的三饶河段),污水呈明显白色。现场县环境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范对企业污水外排口进行取样,你司场地主(原股东)陈XX、厂长许XX对采样相关文书签字确认。我局执法人员已对上述情况进行拍照、录视频留证。
根据饶平县环境监测站1月17日提供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501-003号),你司通过外排口排放的污水,悬浮物监测浓度为614 mg/L。根据你司行业类别,你司外排的生产废水浓度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表2直接排放的标准,其中悬浮物执行浓度为50 mg/L,你司外排污水悬浮物监测浓度超标11.28倍。
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管理分类,你司经营项目属于第二十五类第68项“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4(年产250 万件以下的)”,应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信息。通过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发现你司未按规定要求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信息。
你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完成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信息。
我局将在15日内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司拒不改正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后果。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