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饶平县和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5-01-16 13:23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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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潮环(饶)责改字〔2025〕2号

当事人名称:饶平县和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MA4WKQQA05

地址:饶平县钱东镇仙洲村水龟目

2025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司正在营业,检测线具备作业条件,通过在你司现场调取的视频发现,2024年3月28日和2024年9月27日,在你司进行检测的粤DQK278机动车存在明显的冒黑烟现象,但你司没有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的规定,仍对上述机动车出具检测结果达标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45100182403281638524752、445100182409271040087523)并上传到《潮州市机动车简易工况法管理信息系统》。你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和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司立即改正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