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饶平县森乾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5-01-09 16:32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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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潮环(饶)责改字〔2025〕1号

饶平县森乾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MABYY0206Q    

法定代表人:郑XX                                        

企业住所:饶平县高堂镇果林场三脚婵山坡之一

2024年12月3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高堂镇政府有关人员及果林场干部前往你司进行执法检查,你司现场负责人郑XX全程陪同。现场检查时,你司未在生产,现场发现废土石方(原料)和石子(产品)各一堆,均未覆盖,且没有设置围挡。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管理分类,你司经营项目属于第二十五类第70项“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9(除重点管理、简化管理以外的)”,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但你司未填报登记表。我局执法人员已对上述情况进行拍照、录视频留证。

你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立即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我局将在15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一百二十三条第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后果。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