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饶平县连宇泡沫制品厂)

2024-12-04 17:02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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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潮环(饶)责改字〔2024〕7号

饶平县连宇泡沫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315283383C

法定代表人:余X(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1XXXXXXXXXXXX

地址:饶平县汫洲镇下园村进港大道东

根据汫洲镇政府排查线索,2024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汫洲镇政府工作人员前往你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厂锅炉正在运行,配套的水喷淋设施正在运行,布袋除尘设施没有运行,锅炉废气只经过水喷淋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你厂涉嫌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等规定,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后果。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