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潮州市平运机动车辆检测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4〕11号
潮州市平运机动车辆检测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5536747428
法定代表人:赖**(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
地址:饶平县钱东镇李厝新开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检测站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检测站正在营业,检测线具备作业条件,通过在你检测站现场调取的视频发现,2024年7月23日在你检测站进行检测的粤UGS214机动车存在明显的冒黑烟现象,但你检测站没有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的规定,仍对上述机动车出具检测结果达标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45100152407231153341420)并上传到《潮州市机动车简易工况法管理信息系统》。你检测站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检测站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4〕8号),责令你检测站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8月29日,你检测站对粤UGS214的车辆进行召回,重新规范检测并出具新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45100152408291134197056),并提交报告及复测视频给我局作为整改依据。
经进一步调查,7月23日当天,你检测站对粤UGS214的车辆进行检测,由于该车车驾码不清晰,无法进行年审,故你检测站对本次年审业务进行退办,且未收取检测费用。
以上行为有潮州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执法人员2024年8月22日对你检测站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与现场检查照片;9月25日、11月4日和11月7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的4份调查询问笔录;7月23日和8月29日你检测站的检验(测)报告;7月23日和8月29日你检测站对粤UGS214的车辆进行检测的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你检测站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没收你检测站的违法所得,并对你检测站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于11月12日向你检测站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饶)事告字〔2024〕15号),告知你检测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从轻处罚内容,并告知你检测站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检测站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你检测站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拟对你检测站上述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处罚裁量: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3.23的裁量标准:
(1)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你检测站没有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的规定,对冒黑烟的机动车(粤UGS214)出具1份检测结果达标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上传到《潮州市机动车简易工况法管理信息系统》,属于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3项以下;
(2)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你检测站近二年首次出现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属于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
对照裁量标准,你检测站罚款区间为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因你检测站出具虚假报告数量仅为1份,且在8月28日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4〕8号)后,于第二天主动对存在检测问题的机动车召回并按照规范重新进行尾气检测,主动、及时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因此选择从轻处罚,且你检测站针对该次车辆检测未收取检测费用,故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零元整(¥0.00);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检测站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潮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原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检测站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