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旺口福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4〕9号
广东旺口福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67888599XY
法定代表人:林**(公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
地址:饶平县钱东镇钱塘钱港大道21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饶平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前往你司进行检查,你司现场负责人吴俊淑现场陪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司正在生产,配套的1t/h的燃煤蒸汽锅炉正在运行。经查,你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建设燃煤蒸汽锅炉建设项目;项目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擅自投入生产。
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4〕6号),责令你司自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评手续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前停止使用1t/h的燃煤蒸汽锅炉。
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司没有生产,1t/h的燃煤蒸汽锅炉已停用。
以上行为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司燃煤蒸汽锅炉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即进行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经调查,你司燃煤蒸汽锅炉建设项目于2009年建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故对你司燃煤蒸汽锅炉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
你司燃煤蒸汽锅炉未办理验收手续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8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的行政处罚。我局于8月26日向你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事告字〔2024〕11号)和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相关文件。同日,你司向饶平分局提交申请,申请对其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
经核实,你司燃煤蒸汽锅炉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且你司目前已依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的流程完成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故可给予从轻处罚。
我局于9月3日向你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饶)事告字〔2024〕13号),告知你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从轻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司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你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拟对你司上述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处罚裁量: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8的裁量标准:
(1)裁量起点:你司在限期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裁量权重为20%;
(2)项目环评文件类别:经调查,你司燃煤蒸汽锅炉建设项目的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裁量权重为0%;
(3)产排污情况: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你司燃煤蒸汽锅炉燃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认定该锅炉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B类污染物),裁量权重为5%;
(4)环境保护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时你司燃煤蒸汽锅炉建设项目配套有水膜除尘设备,但未通过验收,裁量权重为0%;
(5)建设项目地点:你司位于饶平县钱东镇钱塘工业区,该地点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为0%;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经查,你司1t/h燃煤蒸汽锅炉于2009年建设并投入使用,违法持续行为12个月以上,裁量权重为11%;
(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你司近二年来属于首次被查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因此,裁量权重为0%;
(8)配合执法调查情况:你司在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后,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调查,因此裁量权重为0%。
你司1t/h燃煤蒸汽锅炉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的裁量百分比总和:20%+0%+5%+0%+0%+11%+0%+0%=36%。故对你司(限期内改正)的罚款金额=限期内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36%×100万=36万,我局拟对你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你司已进行公开道歉承诺,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按拟罚款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款项,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根据本指引规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予以处罚”,故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潮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原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