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樟溪食品购销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4〕7号
饶平县樟溪食品购销站
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193173732X
法定代表人:张XX
企业住所:饶平县樟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按照饶平县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2024年5月25日上午,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执法人员会同饶平县环境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前往饶平县樟溪食品购销站进行执法检查。你站法定代表人张XX、污水处理设施负责人张XX、员工黄XX全程陪同检查。
现场检查时,你站凌晨屠宰已结束,污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我分局执法人员发现你站正在进猪台处冲洗进场的运猪车和生猪,冲洗废水经过厂区明沟,最终通过雨水管排向外界,没有按环评要求纳入自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饶平县环境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对你站厂界大门前的雨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你站现场负责人张文才全程陪同,并对采样相关文书签字确认。我分局执法人员已对上述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录视频取证。
根据饶平县环境监测站2024年5月31日提供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405-007号),你站企业雨水总排口外排的污水,氨氮监测浓度为11.4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04mg/L,磷酸盐浓度为5.50mg/L。依照《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畜类屠宰加工二级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制》(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较严者规定,你站企业雨水总排口外排的污水化学需氧量超标2.04倍,磷酸盐超标5.5倍。
2024年6月3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向你站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4〕5号},责令你站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冲洗废水及时收集到污染治理设施处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2024年6月7日,我分局执法人员突击对你站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站已完成整改,于2024年5月26日安装新的水泵,车辆冲洗废水经雨水管道收集,用水泵抽到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再经雨水管道流向外界。
以上行为有我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为证。
你站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4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向你站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饶)事告字〔2024〕9号),告知你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并告知你站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站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现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站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你站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8.1裁量标准:
(1)行为表现形式:根据2024年5月25日当天现场检查情况,你站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屠宰废水和生活污水均纳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但是车辆冲洗废水未纳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经雨水管道流出外界,属于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因此,裁量权重为0%;
(2)排污情况: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监测报告及该站生产情况,认定你站外排的车辆冲洗废水中污染物主要是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因此,裁量权重为0%;
(3)排放口所在区域:经查,你站外排车辆冲洗废水流入樟溪溪,樟溪溪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因此,裁量权重为0%;
(4)整改情况:你站于2024年6月3日收到我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4〕5号),而你站于2024年5月26日就已完成整改,属于限期内改正的情形,故裁量权重为0%;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经调查,你站由于水泵损坏,导致车辆冲洗废水通过雨水管流出外界,水泵损坏的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晚9点,晚上没有运生猪的车进站,没有排污水。2024年5月25日上午11点左右发现你站有排放污水,连续排污时间未超过24小时,故认定持续时间为1天以下,故裁量权重为0%;
(6)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你站近二年来首次出现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因此,裁量权重为0%。
裁量百分比总和:10%+0%+0%+0%+0%+0%+0%=1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比总和×100万=10%×100万=10万。建议对饶平县樟溪食品购销站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综合上述裁量因素,应对你站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本案涉案相关人员在我分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并及时整改,对你站取“罚款金额壹拾万元”的裁量幅度,故我局决定对你站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站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五楼;电话:8881944)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站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