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饶平县樟溪食品购销站)

2024-09-02 11:30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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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潮环(饶)责改字〔2024〕5号

饶平县樟溪食品购销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193173732X   

法定代表人:张XX                                       

企业住所:饶平县樟溪镇

2024年5月2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饶平县环境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前往你站进行执法检查,你站法定代表人张XX全程陪同。现场检查时,你站没有屠宰,生化污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你站正在进猪台处冲洗进场的运猪车和生猪,冲洗废水经过厂区明沟,最终通过雨水管排向外界。饶平县环境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对你站厂界大门前的雨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我局执法人员已对上述情况进行拍照、录视频留证。根据饶平县环境监测站5月31日提供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405-007号),你站企业雨水总排口外排的污水,氨氮监测浓度为11.4mg/L,化学需氧量监测浓度为204mg/L,磷酸盐监测浓度为5.50mg/L。

你站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站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冲洗废水及时收集到污染治理设施处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我局将在15日内对你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站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后果。

你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