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涛声依旧火锅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4〕6号
饶平县涛声依旧火锅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22MA4XB6PC8R
经营者:许XX(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2XXXXXXXXXXXX) 经营场所:饶平县黄冈镇龙眼城村西溪北侧
经营者住址:饶平县黄冈镇饶平大道丰瑞苑1栋703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店厨房配套集气罩,炒炉、煲台油烟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引风机引入烟道高空排放,没有配套油烟净化设施等处理设施,视同超标排放。
以上行为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和视听资料等为证。
你店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第一目的规定,应对你店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事告字〔2024〕8号)告知你店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店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店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店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和《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和《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第一目“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实现油烟达标排放,对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对你店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关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规定完全一致的,均可适用;下位法对上位法作出细化规定的,适用下位法”的规定,且《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第一目已明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我局根据《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第一目的规定对你店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法行政、综合裁量、过罚得当等原则,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处罚裁量:
鉴于你店属个体工商户;尚未发现你店因油烟污染问题受到环境信访投诉;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为2年内首次发现;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店能积极配合采取有效的改正措施。你店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小、属首次违法、积极配合检查,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按要求配套了油烟净化设施,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减轻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最低罚款额度为五千元,我局决定对你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你店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潮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原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店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