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饶平县涛声依旧火锅店)

2024-08-26 09:05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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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潮环(饶)责改字〔2024〕4号

饶平县涛声依旧火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22MA4XB6PC8R

经营者:许XX(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2XXXXXXXXXXXX)                                   

经营场所:饶平县黄冈镇龙眼城村西溪北侧

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饶平县黄冈镇龙眼城村西溪北侧的饶平县涛声依旧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店正在营业,主要从事餐饮服务,你店厨房配套集气罩,炒炉、煲台油烟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引风机引入烟道高空排放,没有配套油烟净化设施等处理设施。你店涉嫌存在没有配套油烟净化设施,也没有采取其它油烟净化措施,经营时厨房产生的油烟直接排向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你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现责令你店于2024年5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完成油烟净化设施的配套。

你店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2日